电梯和人们的生活密切相关,如何加强电梯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12月23日,记者从长沙市政府法制办获悉,根据9月的电梯配件《长沙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立法听证会收集到的意见和建议,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在形成的《办法(草案)》中,共进行了8处修改。
【修改一】电梯配置“监测”系统
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五条“电梯监控要求电梯配件层门”规定,公众聚集场所的乘客电梯应当配置监控系统,新安装的住宅电梯应当配置安全运行监控系统并联网。
代表声音:电梯装监控是否侵犯隐私?该不该安装?这是当时立法听证会上的一大焦点。旁听人士王宏剑在听证会提出,“在用词上应把电梯配件门机‘监控’变为‘监测’,‘控’从字面理解有一种操控的意思,除了军方或者监狱之外不用‘控’,‘监测’是监测故障。”
采纳后修改:在此次形成的草案中,对《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五条中的“监控”改为“监测”。
【修改二】电梯商业广告收入可用于保养
征求意见稿:第十八条“住宅小区电梯安全管理要求”第四款中规定,电梯的运行、维护保养及定期检验所需的经费应当在物业服务费中列支。
代表声音:在听证会上,陈述人黄金良提出,“我个人认为,有必要从小区公共收入部分中提取电梯的专项费用,以预防费用不足。从哪几个方面提取?我个人是这么看的:一、从电梯的广告收入中提取50%列支。二、从住宅区的广告总收入中提取列支,住宅区的广告费用有道路广告等等。三、从住宅区停车收入中提取一定的比例列支。四、从其他方面提取一定比例列支,作为电梯专项维修管理资金的费用如果提取好了,能够保持电梯的正常运行。”
采纳后修改:内容修改为“电梯的运行、维护保养及定期检验所需的经费应当在物业服务费中列支。利用电梯张贴商业广告的收入,业主与物业服务单位可以约定用于电梯的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
【修改三】电梯维保信息要向业主公示
征求意见稿:第十八条中没有规定电梯维护保养是否要公开。
代表声音:陈述人欧阳敏捷在听证会上提出,“我认为公开透明,所有操作在阳光下运行,是预防问题发生的最好方式。鉴于这种情况,我建议:从法律上明确,电梯使用管理者找的维保公司,名称、资质、维保费用发票、维保记录、每次来维保的工作人员是谁,有没有资质,必须公示。每月两次的电梯维保,也可以由热心居民在场监督见证,防止维保流于形式,变成走过场。”
采纳后修改:在草案中,第十八条增加一项,“物业服务单位应当将电梯使用管理的相关信息向业主公示,接受业主监督”。
[其他修改]
电梯交付时不符安全规范,建设单位应负责解决
修改四:第十三条“电梯使用管理者”,删除“未明确电梯使用管理者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这一条款。
修改五:第十五条“使用管理者职责”,“电梯使用管理者应当保证在用电梯处于适宜运行的状态”,“适宜运行”改为“正常运行”。
修改六:第十七条“建设单位职责”,“电梯安装并经监督检验合格后,建设工程竣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加强电梯使用管理,确保交付给业主的电梯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承担电梯的连带质量保证责任”,删除“承担电梯的连带质量保证责任”改为“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建设单位应当负责解决”。
修改七:第十八条“住宅小区电梯安全管理要求”前两项,增加“前期物业管理、临时管理规约”内容,修改为“(一)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中,应当就电梯的使用、管理、维护保养、修理、改造、更新等事项作出规定;(二)订立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时,应当对电梯安全管理方面的权利、义务作出明确约定”。
修改八:第二十二条“电梯维护保养单位义务”,“对维护保养人员和电梯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与培训”,删除“和电梯安全管理人员”。
[花絮]
4条建议来自一名代表
在长沙市政府法制办此次公布的立法听证会建议采纳情况中,采纳的8条建议有4条(修改四、六、七、八)来自同一名代表,作为律师代表参加此次听证会的蒋刚,来自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
提出将“监控”系统改为“监测”系统的王宏剑是物联网企业代表,提出将电梯广告收入纳入维修保养费用的黄金良是来自雨花区橘园小区的市民代表,提出电梯维修保养应公开的欧阳敏捷则来自湖南人民广播电台潇湘之声。“电梯使用管理者应当保证在用电梯处于正常运行的状态”这一建议的提出者,来自听证会报名人任德志。